
董事選任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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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公司章程第13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7-9人,採候選人提名制,任期3年,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另依章程第13條之1規定,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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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董事會運作需要,本公司經110年2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110年度股東常會中選任第八屆董事7人,其中獨立董事4人,原任期自110年5月28日至1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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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依金管會指示延後召開股東會,本屆董事任期以實際改選日起算,自110年8月20日至113年8月19日,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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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110年2月26日依公司法第192-1條規定,公告本公司受理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應選名額、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提名受理期間為110年3月19日起至110年3月29日止,凡有意提名之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未檢附前述文件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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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經110年4月16日董事會審查通過提名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主要學經歷如下:
被提名人類別 |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董事 |
廣博實業(股)公司 代表人:黃山內 |
美國密歇根 |
一、主要經歷: 二、現職: |
董事 |
廣博實業(股)公司 代表人:楊泮池 |
1.國立臺灣大學醫學系 |
一、主要經歷: 二、現職: |
董事 |
黃正宗 |
淡水工商專校 |
一、主要經歷: 二、現職: |
獨立董事 |
賴源河 |
日本神戶大學 |
一、主要經歷: |
獨立董事 |
蔡高忠 |
東吳大學 |
一、主要經歷: 二、現職: |
獨立董事 |
韓立群 |
東吳大學 |
一、主要經歷: 二、現職: |
獨立董事 |
梁啓銘 |
1.國立臺灣大學化學所碩士 |
一、主要經歷: 二、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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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經110年度股東常會完成第八屆董事改選,選任結果如下:
職稱 |
姓名 |
當選票數 |
董事 |
廣博實業(股)公司 |
430,277,889 |
董事 |
廣博實業(股)公司 |
256,122,581 |
董事 |
黃正宗 |
255,562,376 |
董事 |
賴源河 |
203,894,622 |
獨立董事 |
蔡高忠 |
203,888,087 |
獨立董事 |
韓立群 |
203,996,596 |
獨立董事 |
梁啟銘 |
200,163,4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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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所具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如下表所列:
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請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非(1)所列之經理人或(2)、(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6) 非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7) 非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8)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5%以上股東(但特定公司或機構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以上,未超過 50%,且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9)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 其配偶。但依證券交易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10)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11) 未有公司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
(12) 未有公司法第 27 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